利息税就是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征收利息税在国际上是一种通行的惯例,操作方法大体分美国式和日本式两种。前者的利息是与股息合在一起缴税,税率较高;后者则单对利息征收,税率相对较低。
利息税在中国也不是新鲜事,据了解,中国曾在1950年至1958年间也征收过“利息税”,1993年10月重新修订《个人所得税法》时,将利息所得列为应税项目,同时规定储蓄存款利息为免税项目。现在要有所改变,就要通过全国人大对税法进行修订。
利息税并非新税种,为什么这么多年未征,而今又被提出来?理论界普遍认为这是由现在的宏观经济形势决定的。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有效需求不足,从理论上讲,开征利息税可以调节居民储蓄,抑制居民的储蓄热情,适当降低储蓄增长率,将部分储蓄存款从银行分流出来,用于消费和投资,从一定程度上刺激需求,增加财政收入。有关专家说,从这个角度讲,开征利息税可谓一举两得:一方面储蓄存款转入投资与消费领域,可达到启动消费,促进国家经济增长的目的;而财政增收反过来又可用于国家科技、教育发展、下岗职工生活补助及补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等。
但也有人对征收利息税是否能达到让老百姓掏钱的目的表示怀疑。大量调查表明,现在居民储蓄的目的已不单纯是为了“吃利息”,而是由于对预期收入不确定,为日后养老、子女教育、防范失业等做准备。因此有专家认为对利息税分流储蓄的作用不能期望太高,人们的预期支出短时间里很难降下来,储蓄仍是人们的首选。
有人把征收利息税等同于又一次降息。应该说明的是,两者对储户来说都意味着利息收入的下降,不同之处在于降息是针对所有的存款人,有固定的利率;而征收利息税则要视征收方案的不同而定,大体分两条,如果采取比例税率,那么任何一个存款人无论存款多少都要按一固定税率上缴税款;如采取累进税率,则存款越多税率越高。同时对国家来讲,降息的作用是减轻银行的负担,对财政收入意义不大;而利息税税款却可以直接进入国库,充实财政。另外,利息的升降相对灵活,而利息税一旦征收则比较稳定了,税率不会忽高忽低。
征收利息税的另一意义在于可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。由于储蓄存款中相当部分为个人收入,随着近几年社会成员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,储蓄存款的大部分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手中,因此,无论采取何种收税方式,征税的绝对额也会有很大的差别,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个人收入水平。
还有一个问题,那就是如何征收利息税。
一是什么样的存款要征收利息税,主要有三种观点:一是主张新老存款统统征税;二是以开征前某一时间为界征税;三是只对颁布利息税法后发生的新存款征税。据专家介绍,人们普遍认为第三种较为合理。
二是采取什么样的征收方法。如前所述,存有两种争论: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。两者都各有长短:从操作上讲,比例税率凡存款利息一律征税,较为简便,易于征管;而累进税率需要定一个起征点,实行起来困难得多,尤其是在我国目前尚未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情况下,没有实现储蓄机构的计算机联网,不能做到每个人只有一个帐户,也就无法准确掌握存款人的确切存款数额。如果实行累进税度,则会出现普遍的逃税现象。
从结果上讲,累进税率可以根据纳税人的收入多少进行调节,收入高的多征,收入低的少征,能够充分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公平原则,保护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不致下降,似乎更加合理;而采取比例税率,向社会成员全面征收,无疑会对广大的中低收入家庭产生负面影响。
如果采取比例税率的形式,税率定到多高较为妥当呢?
从目前我国储蓄状况来看,有关专家建议,对总收入不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,免征存款利息税;对城乡居民的小额存款,税率应定低一些;对高收入者的高额存款利息则适用高税率,以真正实现调节收入差距的目的。
依照国外的经验,美国式利息税为利息收入的39.6%,日本式为15%。我国在1953年至1958年间,最初的税率定为利息的10%,后降到5%。鉴于这些先例,专家在税率具体标准制定上纷纷建议。
有人主张参照个人所得税法所列的“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之一”的精神,利息所得不超过500元的,税率为5%,以此为基线,分开数个档次,税率分别为10%、15%、20%、25%、30%不等;还有人建议比例税率可改为浮动税率,如在0—20%之间浮动,由财政部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加以调整;还有人提出可对5万元以下存款免征利息税,或对低收入群体采取先征后退方式等等。
应该看到,尽快为推行存款实名制创造条件,才能为合理、有效征收利息税铺平道路。